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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0〕28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人工晶体医保限额标准及相关单病种支付标准的通知

# 医疗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20〕28号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09-29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20-10-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北京市落实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人工晶体类)工作实施方案》(京医保发〔2020〕26号),确保人工晶体带量采购工作顺利推进,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加强单病种付费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人工晶体医保限额标准及相关单病种支付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晶体医保限额标准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安装人工晶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限额标准,由每只1215元调整为1835元;安装人工晶体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金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本市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离休干部安装人工晶体费用的报销标准,参照执行。

二、人工晶体相关单病种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因患白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眼白内障类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单病种费用支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150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377元,参保人员自付773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716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09元,参保人员自付707元。

参保人员因患青光眼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单眼青光眼手术+单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治疗的,单病种费用支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97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182元,参保人员自付915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661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812元,参保人员自付849元。

以上病种费用支付标准中含人工晶体医保限额标准以内的部分,如参保人员自愿选择高于该限额标准的,高出费用由参保人员另行自付。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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