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3〕35号 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3〕35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3-05-1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3-05-2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适应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6〕74号)进行修改,主要内容包括升级住房公积金龙卡介质,并进一步简化制卡流程,缩短办事时限。  

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5月27日起实施。

                          2013年5月17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手续,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1〕4号)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联合发行。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申请制作住房公积金龙卡:

(一)单位在为职工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首月汇缴的同时申请制作住房公积金龙卡(以下简称“新开户制卡”)。

(二)单位可到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为2013年5月27日前已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但尚未申请制作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职工申请制卡(以下简称“单位存量制卡”)。

(三)职工个人持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可到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龙卡(以下简称“个人换卡”)。

第四条 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应与开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对应的建设银行支行签订《住房公积金龙卡申请和发放协议》(附件1,以下简称《发卡协议》)一式二份。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时签订《发卡协议》;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未为职工办理过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单位应在首次为职工申请制卡前先办理《发卡协议》签订手续。

第五条 单位办理新开户制卡业务的,管理中心及建设银行将于职工首月汇缴住房公积金收妥后的下一工作日自动受理制卡申请,为职工制作住房公积金龙卡。单位无需提供任何申请资料。

第六条 办理单位存量制卡业务的,单位应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单位制卡申请明细表》(附件2,以下简称《制卡明细表》)到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制卡。

单位可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zfgjj.cn或www.housefund.cn,以下简称“公积金网站”)下载空白的《制卡明细表》,填写单位名称、单位账号、申请制卡人数、申请制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信息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单位也可进入公积金网站打印《制卡明细表》,为本单位未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职工申请制卡,《制卡明细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经办人在申请制卡前应核对《制卡明细表》中记载的职工信息,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先为职工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后再申请制卡。

第七条 分中心或管理部受理单位制卡申请后,建设银行为职工开立银行储蓄账户,制作住房公积金龙卡。市内六区7个工作日完成制卡,其他区县9个工作日完成制卡。

第八条  制卡完成后,单位应到本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区县建设银行支行领取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其中,办理新开户制卡的,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卡及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办理存量制卡的,单位经办人应持加盖分中心或管理部业务审核专用章的《制卡明细表》领取。

第九条 自管理中心受理单位制卡申请至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期间,暂停办理单位申请制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个人信息变更及销户提取业务。单位已领取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职工原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自动作废。

第十条 单位应于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后5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到职工本人。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办理个人换卡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到开立个人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换卡手续。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无误的,受理职工换卡申请并出具《住房公积金龙卡个人制卡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个人制卡受理通知书》,附件3)。职工凭《个人制卡受理通知书》、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到建设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密码管理

第十二条  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更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

管理部开户职工可到任一管理部业务柜台办理,分中心职工应到分中心办理(以下涉及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密码相关业务均同本规定)。

第十三条  职工更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应持以下资料办理:

(一)住房公积金龙卡;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职工因出国定居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应提供职工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销户原因应为“出国定居”);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

(四)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可提供监护证明、监护人身份证代职工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未更改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持以下资料更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

(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三)职工死亡证明;

(四)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第十五条  职工再次更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可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到管理中心所属任一分中心和管理部的营业大厅触摸屏或业务柜台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首次使用储蓄账户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龙卡到建设银行任一储蓄网点办理储蓄账户激活手续并设置储蓄账户密码。首次设置储蓄账户密码完毕后,职工可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到建设银行所属储蓄网点的自助机具上自行更改储蓄账户密码。

第十七条 职工遗忘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的,可持以下资料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重新设置密码:

(一)住房公积金龙卡;

(二)职工身份证,职工因出国定居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应提供职工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销户原因应为“出国定居”);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

(四)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可提供监护证明、监护人身份证代职工办理。

第十八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法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持以下资料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

(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三)职工死亡证明;

(四)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第十九条  职工遗忘银行储蓄账户密码的,可持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到建设银行任一储蓄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重新设置密码。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挂失、更换及注销

第二十条 职工遗失住房公积金龙卡,可持身份证件到建设银行任一储蓄网点提出书面挂失申请或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提出口头挂失申请。职工找到遗失的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因其他原因取消挂失的,应持身份证到申请挂失银行储蓄网点提出取消挂失申请。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职工应持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龙卡到建设银行任一储蓄网点申请更换住房公积金龙卡。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后,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可继续使用。职工不再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的,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及身份证到建设银行任一储蓄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注销手续。建设银行支付储蓄账户余额及利息,注销并收回住房公积金龙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注销的,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不得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27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6〕7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龙卡可继续使用。

附件:1. 住房公积金龙卡申请和发放协议

2. 住房公积金龙卡单位制卡申请明细表

3. 住房公积金龙卡个人制卡受理通知书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