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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办函〔2016〕10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证明前置条件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计划生育## 生育保险#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鄂人社办函〔2016〕10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6-01-20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16-02-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鄂人社办函〔2016〕1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维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取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证明前置条件,今后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本人或所在单位领取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时,无需提供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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