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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人社发〔2015〕76号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武人社发〔2015〕76号
  • 发文单位: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地税局
  • 发文日期: 2015-11-0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15-11-02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社保经办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机制,促进居民医保待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现就调整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政策通知如
下:
   一、从缴纳2017年度居民医保费开始,统一全市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本市城镇户籍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财政补助),将居民医保定额缴费调整为按比例缴费,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上上年度(n-2年,n指享受待遇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7%。
   二、将居民正常参保缴费时间调整为每年的7月1日至¨月31日,有关补墩规定不变。每年7月1日前根据本文确定的缴费比例,发文公布四舍五入取整后居民医保下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15年度和2016年度应由居民个人补缴的费用标准为:按60元标准嫩费的居民,每人每年补缴12元,两年共计24元;按100元缴费的居民,每人每年补缴20元,两年共计40元;按500元缴费的居民,每人每年补缴100元,两年共计200元。
   四、2015年度和2016年度应由居民个人补缴的费用,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征收(补缴)到位。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地税局
2015年11月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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