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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人社发〔2015〕50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最低工资标准#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武人社发〔2015〕50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5-08-10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15-09-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委、办、局人事部门,市属控股公司(企业集团)、中央在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5〕49号)精神,从2015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小时。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市、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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