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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人社规〔2014〕5号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生育保险#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武人社规〔2014〕5号
  • 发文单位: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4-08-04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14-10-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及职工医疗消费的实际情况,现对生育保险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顺产。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1500元、一级医院13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一级医院2000元。
   二、助娩产。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6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2100元。
   三、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350元、一级医院11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700元、一级医院1400元。
   四、住院人工流产术。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740元、一级医院6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五、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原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30元、一级医院29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50元。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8月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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