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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人社发〔2013〕54号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待遇,工伤保险#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武人社发〔2013〕54号
  • 发文单位: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3-07-30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13-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现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项目及标准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11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0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88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76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致残五级增加164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41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11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89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67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94元/月;父母、子女增加7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23元/月。

   二、新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已按2012年武汉市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工伤待遇的,不属于本次调整范围。

   三、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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