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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发〔2011〕50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医疗保险#

阅读量:29

  • 发文字号: 鄂人社发〔2011〕50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1-08-0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11-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77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如失业保险参保地与失业前单位职工医保统筹地区不一致或失业前单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参加失业前单位所在地的职工医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各地应将全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视同一个参保单位进行管理,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申报、缴费、变动等手续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按照所在市州当年单位缴费率和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确定。缴费基数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四、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停止为其缴费时间及相关续保办法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其本人。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包括开始享受待遇时间和终止享受待遇时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职工医保关系可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剩余期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也可不转移医疗保险关系,通过采取异地就医的办法解决其医保待遇问题。

   八、各地要高度重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认真测算,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集中力量办理好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参保缴费衔接,各地要抓紧制定适合本地的操作办法并实施,并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统计上报工作。

   九、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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