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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办发〔2010〕87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湖北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灵活就业人员,补贴##养老金申领#

阅读量:21

  •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0〕87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0-07-2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10-07-24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根据我省城镇职工工资增长状况,适当兼顾不同收入群体参保缴费的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凡符合《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在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律按所选定基数的20%执行。

今后,若国家有新的规定出台,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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