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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管发〔2009〕33号 湖北人社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十公管发〔2009〕33号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9-11-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 生效日期: 2009-11-2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东风公司分中心、汉江集团及各县(市)办事处、城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湖北省《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及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十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十堰市城区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十公管发[2007]31号)的规定,现就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主要内容。
   1、缴存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内容。
   2、缴存职工人数。缴存职工人数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和人才代理人员)。
   3、缴存比例。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应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单位和个人各8%),有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高于12%(单位和个人各12%),生产经营困难和亏损的企业,经企业工会和“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可暂按不低于缴存比例5%(单位和个人各不低于5%)执行。
   4、缴存工资基数。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4,590元,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808元。
   二、各分中心和办事处要结合本区域内的情况,对年审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并组织各缴存单位认真填报《缴存住房公积金年审表》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由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经核批后办理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审核一次,中途不作调整、不作补缴(新增人员除外),若需补缴单位需写补缴说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在年底一次性补缴。
   三、各分中心和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十公管发[2007]31号文件精神要求,认真审核各单位报送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年审表”。年审时间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住房公积金年审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停办该单位一切业务,并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单位基础数据更新,为2010年度归集工作做好准备。
   四、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逐步规范缴存时间。各缴存单位要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凡连续欠缴三个月的,不予办理支取和贷款业务。个别有特殊情况的,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约定的时间缴存(约定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年审表》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下载: 年审及缴存明细表
   六、年审报送方式。各缴存单位填报《缴存住房公积金年审表》、《职工缴存公积金明细表》各二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退缴存单位留存一份。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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