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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人社办〔2010〕6号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武汉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办法的通知(2010)

#C类通知类政策## 医疗保险#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武人社办〔2010〕6号
  • 发文单位: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0-01-1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 生效日期: 2010-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医保经办机构:

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医保运行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时因缴费年限不足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办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退休时,男性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下同)未达到30年,女性缴费年限未达到25年的,在退休后要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补足缴费年限。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缴费金额=年度缴费标准x应补足的缴费年限。

上述公式中,年度缴费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首次参保退休人员的年度缴费标准为参保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

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应将“月”折算成“年”,并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二、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办法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仍按原政策规定补缴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关于缴费年限不足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本市2009年12月办理养老退休手续的“村改居”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办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手续。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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