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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劳社规〔2009〕3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襄阳市执行2009-2010核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最低工资标准#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襄劳社规〔2009〕3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9-04-24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09-07-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据市统计局近期公布的2008年我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据显示:2008年,我市全部职工年人均工资为16776元(月人均1398元),其中:全部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925元(月人均工资为1410元);企业全部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444元(月人均工资为1287元)。我市城区(不含襄阳区)全部职工年人均工资为20754元(月人均工资为1730元),其中:全部在岗从业人员年人均工资为21822元,企业单位在岗从业人员年人均工资为19742元(月人均1645元)。现就执行2009-2010社会保险费核定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按省政府鄂政发〔2006〕42号文件规定:

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参保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月平均工资超过1410元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1410元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每月141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以按不低于每月1410元的9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

2、我市城区(不含襄阳区)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四个险种实行的是市区统筹,其缴费核定是以市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准的。一方面鉴于当前的金融危机的影响,为支持企业发展,降低企业和缴费个人的缴费压力;另一方面为逐步使我市社保5险统一缴费的基准。市区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继续按上一年度的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490元为基准,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1490元的100%-300%实行保底封顶,即职工缴费工资高于1490元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低于1490元的,按1490元确定缴费基数;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均按60%-300%进行保底封顶,即职工缴费工资高于1490元的300%的,按300%确缴费基数;低于1490元60%的,按1490元的60%确定缴费基数。待下一核定年度时,再视情况过渡到5险均按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核定的基准。

3、执行时间为2009-2010核定年度。即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

4、各险种待遇支付标准也应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应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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