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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劳社函〔2007〕4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市第三批灵活就业援助对象社保补贴工作实施意见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黄劳社函〔2007〕4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7-01-10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07-01-1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城市各区(开发区)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黄政发[2006]1号)精神,鼓励和促进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现就我市第三批灵活就业援助对象社保补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的对象  

   区属国有或集体企业(含2001年以前市属下放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已实现灵活就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属于补贴对象。  

   1、“4050”及以上人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截止2007年12月31日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下岗失业人员;  

   2、双下岗失业人员:同一家庭中两人及以上人员下岗失业,其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具有血缘关系或直系亲属居住在一起的且未就业的家庭中,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二、补贴的标准  

   以我市2005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现行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参保费率计算的应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即每月养老保险补贴97.5元、医疗保险补贴44元、失业保险补贴14.5元。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方法是“先缴后补“。  

   三、补贴的程序  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初审、城区审核后返回所在社区进行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经市社保补贴工作专班统一复核,由所在城区劳动就业部门发放全市统一的《认定卡》。补贴对象持《认定卡》、《身份证》和上季度社保费缴纳凭证到所在地城区劳动就业部门领取社保补贴。  

   四、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1、灵活就业援助对象补贴所需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  

   (1)本级政府上年度一般财政预算收入的1.5%;  

   (2)上年度再就业资金的结余;  

   (3)社会募捐筹措及其他资金。  

   2、社保补贴资金支付办法:  

   (1)区属企业下岗企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实际支付资金总额按照3:7的比例市、区分级承担,即区级承担补贴资金总额的30%,市级承担其补贴资金总额的70%。  

   (2)对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原工作单位不在同一城区的,由户籍所在地城区进行审批、认定和发放补贴资金,市将给予全额补贴。  

   五、有关要求  

   1、各城区在开展第三批灵活就业援助对象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同时,应继续做好第二批灵活就业援助对象社会保险补贴工作,不得影响全市工作进度,不能因为管理不当造成申请人的重复申领。  

   2、各城区要在全市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对象、统一条件、统一标准、统一表格,做好灵活就业援助对象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按时向市工作专班报送周进度报表,把这项惠民工程好事好办,为构建和谐黄石作出应有贡献。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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