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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劳社函〔2007〕261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复函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鄂劳社函〔2007〕261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7-09-25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07-09-2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7〕3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辽劳社[2006]15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受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不存在第十六条情形,但也不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受伤职工虽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条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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