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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证办发〔2004〕160号 关于调整湖北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60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鄂证办发〔2004〕160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4-11-1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05-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7〕73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6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现将具体调整标准和执行时间通知如下:
    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由7%调整为8%。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直接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及参保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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