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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劳社文〔2004〕39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加湖北省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4)

#B类【省级】政策##离休人员,养老金#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鄂劳社文〔2004〕39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04-03-1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04-03-15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号)指示中,参照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3年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通知》(鄂人薪函[2003]17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3年7月1日起,为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2003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按照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晋升一档职务工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 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
   二、200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从2003年10月1日起,按照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以上离休人员增加的两项基本养老金纳入按照
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每年增发1到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计算基数。
   三、本次企业离休人员增资所需资金来源,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新旧职务工资标准对照表(
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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