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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劳社函〔2004〕330号 湖北人社厅对荆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B类【省级】政策## 工龄#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鄂劳社函〔2004〕330号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4-10-2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04-10-25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荆劳社文〔2004〕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时,按国家政策规定,折算的工龄可以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但不能作为实际工作年限累加。
   二、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折算的工龄不能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只能按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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