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武劳社〔2004〕122号 湖北人社厅关于简化《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就业指导#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武劳社〔2004〕122号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4-09-05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04-09-0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速度,经研究决定,将原《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程序中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在其所在住地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经核实后,报所在区劳动(保障)局核准后,将名册、审批表等资料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备案并加盖钢印。现改为,下岗失业人员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在其住地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经核实后报所在区劳动(保障)局核准发证,直接加盖钢印,办理时限由原来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再就业优惠证》骑缝钢印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下发,一区一枚、一枚一号。各区按旬将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名册、审批表和输入的软盘一并报市就业管理局备案。
   各区劳动(保障)局在办理发放《
再就业优惠证》时要建立健全优惠证发放资料台帐、数据库,未建立或资料不全的,一定要按规定建立和补办到位。
   望接此通知后,一定要进一步加快发放速度,力争9月底全部发放到位,并坚持不停发、不限发,应发尽发。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