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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劳社发〔2005〕20号 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试行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工伤保险,待遇#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黄劳社发〔2005〕20号
  • 发文单位: 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黄石市卫生局
  • 发文日期: 2005-06-11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05-06-1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城市各区(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黄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黄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事故预防促进安全生产,合理收缴企业工伤保险费,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在行业差别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上年度事故(职业病)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实行浮动,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率以企业为单位,每年浮动一次。
     第四条 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差别基准费率确定,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即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及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确定: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为经办机构上年度支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百分比值。其中,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额包括:工伤医疗费、1-4级伤残职工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康复性治疗费。
     (二)工伤事故发生率:为各类企业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人次数与各企业参保总人数的百分比值。
     第六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计算方法: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和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按8:2的比例计算。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乘以80%(以X表示),事故发生率乘以20%(以Y表示),两项之和等于浮动费率分值(浮动费率分值以Z表示,即Z=X+Y),根据所得浮动费率分值(Z)进行上下浮动。Z≥100%上浮到第二档;100%>Z≥80%上浮到第一档; Z<80%费率不变;企业每连续二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和无工伤费用支出的,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浮到一档,以后年度如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恢复到调整前的费率水平,达到浮动费率上浮标准的,按相应分值上浮。
     第七条 发生重大、特大或造成巨大伤亡事故的企业,视其造成损失的程度,酌情上浮费率。
     第八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考核,于第二年月元月份依据各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费支付率两项指标确定其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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