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武劳社〔2004〕41号 武汉人社局关于调整武汉市失业人员死亡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通知〔2004〕

#C类通知类政策##失业保险金,申领##丧葬补助金#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武劳社〔2004〕41号
  • 发文单位: 武汉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4-03-30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 生效日期: 2004-04-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和《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
政府令第23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作相应调整:
    一、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03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11719元)3个月的标准(2930元)、10个月的标准(9766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应按《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鄂劳险[1999]328号)文件界定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执行。
    三、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四、今后,随着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动,其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五、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蔡甸、江夏、黄陂、新洲、东西湖、汉南区结合本地实际,对失业人员死亡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武汉-失业保险

武汉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武汉市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