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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劳社〔2004〕144号 武汉人社局关于调整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2004)

#C类通知类政策## 缴费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武劳社〔2004〕144号
  • 发文单位: 武汉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4-11-2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 生效日期: 2005-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参保单位,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
政府令第1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情况,为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对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职工按下列比例支付,退休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
 1、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由88%调整为90%,职工个人自付由12%调整为10%;
 2、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由85%调整为87%,职工个人由15%调整为13%;
 3、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由82%调整为84%,职工个人由18%调整为16%。
 本《通知》自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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