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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劳社〔2005〕17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的通知

#定点医疗##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武劳社〔2005〕17号
  • 发文单位: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5-02-2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 生效日期: 2005-03-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按照市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的统一部署,为引导合理的就医流向,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现将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参保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400元降到300元。
 二、参保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由10%降为8%,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由8%降为6.4%。
 三、本通知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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