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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劳社文〔2004〕160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2004)

#B类【省级】政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鄂劳社文〔2004〕160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4-07-0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04-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对第(一)条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每人每月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外,再给予适当倾斜: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5、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
 6、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以上的退休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其中一个条件给予倾斜。
 (三)2003年12月31日前企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对按照鄂政办发[2003]125号文件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农垦企业中的农工,且在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
 1、连续工龄在35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连续工龄在25-34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连续工龄在34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来源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所需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可以比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后,各地要通过强化扩面征缴,核实缴费基数,提高基金征缴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持力度等,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强部门配合,严格执行政策,抓紧组织实施,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尽快落实到位,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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