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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劳社函〔2003〕207号 湖北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复函

#B类【省级】政策##社保综合#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鄂劳社函〔2003〕207号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3-07-23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03-07-23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一、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条件的审批程序和办法,鄂劳社办[2002]43号文件有明确规定:参保单位将离退休人员申报表及干部职工档案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政策进行审批;所在单位将劳动保障行政审批的"退休审批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其退休待遇以及缴费情况核审。据此,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条件审批应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二、职工由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的,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执行
劳社厅发[1999]22号规定;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账户的地区,执行规定。
 三、关于文革中复员军人参加工宣队是否连续计算工龄问题,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可参照国务院(56)国直人习字第79号文关于"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被本机关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被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的规定办理。因此文革中复员军人参加工宣队,如果以后在本单位被正式录用,他们在被正式录用以前在工宣队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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