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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财综发〔2003〕22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2年中央及省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鄂财综发〔2003〕22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 发文日期: 2003-06-05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03-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编制《湖北省2002年中央及省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截止2002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原国家计委(含原国家物价局)、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加※号的项目为2003年国家公布取消的项目。
   二、2002年12月31日以前中央及省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自2003年1月1日起,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和物价部门规定执行。2003年中央及省级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公布取消收费项目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随着清费减负和费税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央及省级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将会发生一些变化,届时请各地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湖北省2002年中央及省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摘登)(
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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