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改革与社会稳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适当上调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调整方案
(一)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七个中心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家庭月人均210元调整为220元;
(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州六个远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家庭月人均158元调整为165元;
(三)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参照以上标准调整。
二、调整标准所需资金
依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通知》[武政(1995)102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提标所需经费按原支出渠道不变。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财政局、民政局要以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此次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各区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此次调标工作,认真细致搞好资金的测算和调度,确保此次调标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调标后的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