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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劳社办〔2002〕11号 湖北人社厅关于省属国有农场实行属地管理后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B类【省级】政策##社保综合#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鄂劳社办〔2002〕11号
  • 发文单位: 湖北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2-01-18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02-01-18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属国有农场改革的意见》(鄂发[2001]22号)文件精神,支持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现就省属国有农场实行属地管理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若国务院及劳动保障部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一)省属国有农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已参保的维护原管理体制不变。
   (二)按照"分期分批、逐步推进、整体纳入"的原则,将条件成熟的农场先行纳入,对目前条件暂不成熟的农场,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纳入 。
   要严格界定参保对象的职工身份。《
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必须是经过原劳动部门或农垦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了招工或登记手续的国有农场正式职工及退休人员;《劳动法》实施后,必须是经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招工录用备案手续或就业(农场职工)登记并与农场所属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农场职工。有缴费能力的农场农工也可在条件成熟时逐步纳入。
   农场中已停产多年、无缴费能力的企业,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退休人员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农场职工参保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帐户建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养老金待遇调整以及管理服务等执行统筹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
   (四)农场应补缴养老保险费。考虑农场生产经营困难的实际,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优惠;从当地实施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开始到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前的时间,按3-5%的积累率进行补缴;从实施统账结合制度后到参保前的时间,按个人帐户规模进行补缴。补缴的人数、缴费基数按农场历年的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核定,其中农场工资高于当地历年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补缴基数;农场工资低于当地历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补缴基数。
   补缴资金采取职工个人交一点,农场拿一点,农场上交到县市的财政中补贴一点的办法解决。
   补缴资金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在职职工记录个人帐户。之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五)参保前已退休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重新进行清理、认定。参保时符合退休条件的,确定为已退休人员;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作为农场在职职工对待。
   (六)参保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政策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重新进行核定,核定的待遇应与职工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挂钩。参保后社保机构按核定额支付,若原农场发放的养老金高于核定金额,高出部分由农场支付;若原农场发放的养老金低于核定金额,参保后低于部分调整到位,但对参保前的社保机构不予补发。
   参保后,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执行当地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统一办法。
   (七)农场参保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停止或中断缴费的,按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鄂劳社办[2001]232号有关规定处理。
   (八)省属国有农场离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文件规定套改,费用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九)农场参保前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农场负责解决,在参保前一次性结清。
   (十)各市县所属国有农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各地应加强对国有农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厅备案,国有农场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应实行养老保险费全额缴拨,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省属国有农场实行属地管理后,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社会统筹。跨县(市)的农场,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市提出具体意见。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农场职工参保前的调查测算工作,逐步将其纳入社会统筹。
   三、关于失业保险
   (一)纳入失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省属国有农场实行属地管理后,农场和农场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失业保险。农场中按照有关规定经农场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任命或聘任的农场干部,以及从事非农产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招工录用备案手续或就业(农场职工)登记并与农场所属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农场职工,应当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各地要对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场干部职工身份予以认真清理明确,不具备上述身份的人员,不能纳入 失业保险范围。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农场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的保险费。农场中参加失业保险的非农业户口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业户口职工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属于参保范围的农场干部职工,在缴纳一年以上失业保险费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方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农业户口职工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待遇,农业户口职工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要对干部职工是否属于失业进行严格科学的界定。在农场生产劳动中因季节等原因,暂时短期不能正常上班或就业时间不充分等,不能认作是失业。
   (四)各农场失业保险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比照县(市、区),在农场管理区内作为一级统筹地区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服务
   各农场管理区应有专门负责劳动保障的工作机构,负责为农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工资管理、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等多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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