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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函〔1992〕5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函

# 武汉市##民办函[1992]53号##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5

  • 发文字号: 民办函〔1992〕53号
  • 发文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1992-05-1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 生效日期: 1992-05-1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理顺工作关系,创造工作条件,并对一些基本原则给予了明确规定,现将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度点工作的通知》武政办[1992]17号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精神,民政部已将我市列为全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地区。

经市人与政府研究,现就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对于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农村,有着重大作用。

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市郊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和制订工作规划。

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逐步推行。

为便于工作,设立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办公室,列事业编制三至五人,在市民政局办公;市郊各区县亦可设立相应机构,乡镇设专职工作人员。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将按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对乡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5%至20%计提的职工养老保险补助费给予税前列支的照顾的办法筹集。

保险金交纳档次分为2、4、6、8、10、12、14、16、18、20元等十个档次;每个档次均由个人交纳与集体补助二部分组成,记在投保个人名下;具体选用哪个档次和个人交纳与集体补助的具体比例个人交纳部分一般不得低于保险金的50%,由市郊各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筹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以郊区县为单位统一在指定银行设专户计息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以确保该项养老保险金的法定郊益。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非城镇户口、且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公民含乡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负责,现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村养老保险业务,可维持现状,不作变动。

各级体改委要及时作好协调工作,各级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分工,支持和配合这项工作。

四、市、郊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的开办经费和人员工资,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拨,以后再逐步从养老保险金管理服务费中列支。

管理服务费按保险金总额的3%计提。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2年2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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