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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劳社办〔2001〕304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行业企业和省属大型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社会保险## 社保征缴#

阅读量:21

  • 发文字号: 鄂劳社办〔2001〕304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1-11-15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02-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鄂政发[2001]30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中央行业企业及中省大型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鉴于中央行业所属企业及中省大型企业在省内分布较广,按户征收社会保险费有一定困难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原由省直接管理的中央11行业企业及中省大型企业所属企业或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行业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公司负责归集,并连同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本部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汇总后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缴纳。

二、 从2001年7月1日起,原由省直接管理的中央行业所属企业及中省大型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已实行的地区统一实行全额缴纳。

此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向省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补缴。

三、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改变后,东风汽车公司、江汉石油管理局、武汉铁路分局、襄樊铁路分局、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荆襄化工集团公司六家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和发放、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及职工培训、职工介绍等工作由省劳动就业管理局直接管理。

四、 行业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公司负责归集社会保险费,统一使用由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凭证,并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凭证”的申领、缴销登记工作及资金结算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入库。

五、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协助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和办理本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有关社会保险事务所需工作经费从明年1月1日起列入企业管理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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