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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劳社函〔2001〕155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有关问题的复函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鄂劳社函〔2001〕155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1-06-29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2001-06-2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44号的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当按上述规定“配合法院做好审理、执行工作”。

因此,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要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保险金领取人相关资料应予以配合。

保险金领取人银行帐卡号是银行管理职能,对此国家有专门规定。

同时在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掌握发放银行的帐号,不掌握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储蓄帐号。

因此,对提供保险金额领取人的银行帐卡号请你院与相关银行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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