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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劳力〔1996〕93号 湖北省劳动厅 省公安厅 省外事办公室 省外经贸委关于转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劳力[1996]93号##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鄂劳力〔1996〕93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劳动厅 省公安厅 省外事办公室 省外经贸委
  • 发文日期: 1996-04-15
  • 类别: 地方性法规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1996-04-1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鄂就业的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我省对外开放,促进人才和技术交流,现将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批管理对象问题

除《规定》第九条所列三种对象以及外国投资者本人以外,其他在鄂就业的外国人含未持有《外国专家证》的外籍教师和专家均属审批管理对象,都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就业审批手续。

二、关于就业审批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在拟聘用外国人入境前,持《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中央在鄂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除外,报当地授权发证的劳动部门审核后,向省劳动厅申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而后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外国人发出《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通知签证函电,拟受聘外国人凭上述许可证书和通知签证函电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办入境签证,凭有效护照、签证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健康证明由我国卫生检测疫部门出具、劳动合同书向聘用单位所在地授权发证的劳动部门申领《外国人就业证》,凭该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向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手续,而后方可就业。

省劳动厅发出《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同时将拟聘用外国人的单位和受聘外国人的情况,抄送省外事办公室和省公安厅。

三、关于外国人就业期限及职业变更问题

外国人就业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且不得超过聘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有效期,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聘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及外国人居留证被收缴的,受聘外国人的就业行为即行终结。

受聘外国人劳动合同期满需延长聘用期的,由原签发《外国人就业证》的劳动部门批准,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在鄂就业的外国人,如需在签发其《外国人就业证》的劳动部门辖区范围内变更就业单位且从事原职业的,由该发证部门批准,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如需离开签发其《外国人就业证》的劳动部门辖区范围跨地区变更就业单位或在原辖区范围内变更就业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报经省劳动厅批准,重新办理就业审批手续。

在鄂就业的外国人,经劳动部门批准,延长了聘用期,变更了就业单位的,还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居留证件的延期及变更手续。

四、关于管理授权问题

外国人在鄂就业实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管理办法,根据《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同省劳动厅直接签发,《外国人就业证》授权各地、市、州劳动行政部门签发。

省劳动厅对授权发证部门实行指导和监督,并可根据情况收回授权。

五、关于七月三十一日前部分外国人补办就业手续问题

凡五月一日前持职业签证入境已在鄂就业的外国人,应于七月三十一日前,向聘用单位所在地授权发证的劳动部门申请补办《外国人就业证》,免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七月三十一日后,就业外国人未持有《外国人就业证》的,一律按非法就业论处。

凡五月一日前已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的》的外国人,五月一日后无须换证,原《外国人就业证》的有效期满,需延续就业的,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授权发证的劳动部门申领新的《外国人就业证》,同时缴还原就业证。

六、其它有关问题

《规定》正式实施后,与《规定》不相一致的其它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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