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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财社发〔1999〕1255号 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社会保险#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鄂财社发〔1999〕1255号
  • 发文单位: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劳动厅
  • 发文日期: 1999-12-29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湖北省
  • 生效日期: 1999-12-29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林区财政局、劳动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9年度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经费要按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财社字[1999]173号文件的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到位,不得擅自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或垫支管理经费。

违者,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1998年度从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中按原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作为违规处理,没有提取的不得补提。

三、1998年底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经费,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属经办机构合理支出的部分,予以核销。

四、没有提取管理费的地方,因管理费没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或已纳入财政预算而经费不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基金垫支或借支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属合理支出的部分,原则上应由各级财政安排预算弥补到位归还基金;当地财政解决确有困难的,可依据财社字[1999]173号文件规定,按财政部等四委行、局[1998]6号文件规定,经同级财政审核同意后,作为“必要支出”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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