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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办函〔2019〕235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精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函〔2019〕235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9-12-05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19-12-0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115号),现就精简我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含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下同)材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不再要求备案单位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

二、修改本地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办事指南,删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样式。

三、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情况由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内对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内部协助核查函(见附件)查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协查函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复函。负责年金备案的部门应将复函与建立年金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一起归档。

四、在省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金备案单位(如总部在豫的省外分支机构),由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送协助核查函(见附件),同时要求对方给予复函。复函应与提交的备案材料一起归档。

五、目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在安排部署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向厅内行政业务处室开通社会保险业务信息查询端口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也要抓紧安排信息系统向本局有关行政业务处室开通信息查询端口事宜,尽快实现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年金备案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为用人单位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是进一步落实国家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群众企业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将精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关于协助核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的函.docx

2019年12月3日

(联系单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洛阳市社会保险中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9年12月3日印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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