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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社保综合#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8-06-28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18-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执行19%的单位缴费比例,执行期至2019年4月30日止。对截至2017年12月底基金结余不足支付9个月养老金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因降低费率而减收的养老保险费,由省级统筹基金弥补;基金结余可支付9个月以上养老金的,由当地结余基金弥补。

二、从2018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执行期至2019年4月30日止。

三、从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2017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具体情况见附件)。降低费率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

四、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同时,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附件: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降低费率情况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河南省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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