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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办函〔2017〕262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裁员率计算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B类【省级】政策## 失业保险##稳岗就业#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函〔2017〕262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7-12-19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17-12-19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裁员率计算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郑人社文【2017】2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为更好地促进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补充意见》(豫人社【2015】30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职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在企业申请享受稳岗补贴政策时,暂不列入裁员率计算范围。


二、凡劳务派遣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采取稳岗措施符合豫人社【2015】30号要求的,均可按规定为企业中的非劳务派遣员工申请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对于劳务派遣企业中的劳务派遣人员,仍按照《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豫人社失业【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劳务派遣企业同时为非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申请稳岗补贴时,要分类说明情况,列明人员性质,以便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专此函复。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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