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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2017〕18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养老金#

阅读量:25

  • 发文字号: 豫人社〔2017〕18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7-03-2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17-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经省政府批准,决定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对象和时间

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不含在2016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或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待遇领取人员)。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1月1日及以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从享受待遇之月起增加基础养老金。

二、提高标准及资金来源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8元的基础上,省、省辖市财政新增加每人每月2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省辖市财政(按6∶4比例分摊)补助,省直管县(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补助。

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保障资金,做好业务经办服务工作,及时将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省定基础养老金提高标准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标准。要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加发标准。要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缴费档次踊跃参保、长期持续缴费,通过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三)要继续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主流媒体,灵活多样地搞好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制度对群众的吸引力。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2017年3月1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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