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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办〔2022〕2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降低社保费率## 工伤保险#

阅读量:29

  •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2022〕20号
  • 发文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2-04-14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
  • 生效日期: 2022-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此次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和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各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纳入原省辖市合并计算。

二、由于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全省统收统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即:截至2021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见附表)

三、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1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再进行下调。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即:申请缓缴期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

四、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省辖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附件:2022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2022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附件

2022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单位:万元

说明:1、2021年底省本级累计结余中含76000万元的省级储备金。

2、郑州市含郑州市航空港区有关数据;省直含郑州铁路局有关数据。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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