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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人社函〔2016〕373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B类【省级】政策## 生育保险#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琼人社函〔2016〕373号
  • 发文单位: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6-04-28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海南省
  • 生效日期: 2016-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你局《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琼社保〔2016〕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2016年1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及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取得生育服务证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可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此复。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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