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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社发〔2017〕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失业保险金#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桂人社发〔2017〕80号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7-12-29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80%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8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

(三)我区将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的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

我区实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统筹地区应按规定同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自治区不再统一公布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一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缜密实施。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协调配合,做好基金保障与安排,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二)提高服务能力,规范服务流程,确保基金安全。各统筹地区要切实加强失业保险费征收,规范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监管,提高基金预决算编制科学性、准确性,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不断完善基金监管机制,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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