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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社发〔2011〕1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伤康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工伤保险#

阅读量:22

  • 发文字号: 桂人社发〔2011〕127号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1-12-12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1-12-12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4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确定自治区江滨医院为我区工伤保险康复试点医疗机构的通知》(桂劳社工伤险字〔2008〕3号)以来,自治区本级、柳州、崇左、贺州等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分别与国家工伤康复试点医疗机构广西江滨医院签订了《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书》,并将部分具有康复价值的职工送到广西江滨医院治疗,取得了较好的康复效果,对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为规范我区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和厅领导指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暂行办法》(桂劳社发〔2007〕280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其他相关规定,在9月底前与我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复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广西江滨医院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分别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备案。

二、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后,应输送到自治区江滨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每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输送名额不少5人,多者不限。

三、根据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关于“有序扩大工伤保险康复试点范围”精神和合理规划、区域设置等原则,符合条件的市可以就设立自治区级工伤保险康复试点医疗机构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

四、康复职工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支出项目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规定执行。康复职工住院诊疗规范应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执行。康复职工不在康复试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严格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积极推进我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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