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东公积金通〔2011〕3号 东莞市管公积金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备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6

  • 发文字号: 东公积金通〔2011〕3号
  • 发文单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1-06-1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11-06-1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切实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缩短办事时间,为职工提供便利,经与东莞市隆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协商,即日起,职工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公积金担保贷款,在担保公司承担相应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可在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提交申请,经我中心审批通过,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后,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抵押登记手续(包括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