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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积金通〔2011〕9号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珠三角城市职工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有关证明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7

  • 发文字号: 东公积金通〔2011〕9号
  • 发文单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1-11-2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11-12-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现将珠三角城市职工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有关证明通知如下:

珠三角城市(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肇庆7市)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须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及近一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外,还须提供配偶在我市近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未能提供的则不予受理。

此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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