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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积金委〔2012〕3号 东莞市管公积金 关于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期限等若干政策的通知

#东公积金委[2012]3号##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东公积金委〔2012〕3号
  • 发文单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2-06-1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12-06-1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切实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政策调整如下:
      一、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房屋已办理过户到买方名下的,须自《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
      二、提交个人收入证明的,月收入达征税标准的须同时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三、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中个人信用报告显示贷款逾期最高期数超3期(含3期)的,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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