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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积金通〔2012〕3号 东莞市管公积金 关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交《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等有关做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东公积金通〔2012〕3号
  • 发文单位: 东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2-07-3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12-08-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关于协助我市金融机构做好借款人家庭第二套住房认定工作的通知》(东房通〔2010〕4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东公积金委〔2012〕2号)的有关规定,为便于缴存职工办事,规范业务操作,现就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交《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等有关做法通知如下:
   一、2012年8月1日起(以我中心受理的日期为准),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提交原先规定所需资料外,还须提交《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原件、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无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下同),并填写《申报家庭成员的保证书》(详见附件1)。
   二、《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的办理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或其配偶携带贷款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我中心办事大厅贷款业务窗口、各办事处填写《出具借款人家庭第二套住房认定协助查询函申请表》(详见附件2),申请出具《借款人家庭第二套住房认定协助查询函》;
   (二)携带我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第二套住房认定协助查询函》及市房管局下发的东房通〔2010〕40号文要求的有关资料到市房管局、松山湖房管局、各镇(街)房管所任一窗口申请出具《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三、2012年8月1日起受理申请出具《借款人家庭第二套住房认定协助查询函》,一般受理当日即可出具,特殊情况的,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并通知申请人。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必须在其《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出具后两个月内申请贷款,过期则重新出具。

   附件:1、申报家庭成员的保证书
      2、出具借款人家庭第二套住房认定协助查询函申请表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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