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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积金通〔2012〕10号 东莞市管公积金关于申请出具《借款人家庭第二套住房认定协助查询函》取消提供身份证等复印件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东公积金通〔2012〕10号
  • 发文单位: 东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2-11-1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12-11-12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便于缴存职工办事,简化办事手续,即日起,申请出具《借款人家庭第二套住房认定协助查询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只需携带贷款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未成年子女无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明)原件前来办理,不需要提供复印件。
 我中心根据填写好的《出具借款人家庭第二套住房认定协助查询函申请表》的有关信息出具《借款人家庭第二套住房认定协助查询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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