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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积金通〔2013〕3号 东莞市管公积金 关于珠三角城市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有关证明的补充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东公积金通〔2013〕3号
  • 发文单位: 东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3-07-1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13-07-1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便于珠三角其他城市(广州、佛山、珠海、惠州、中山、江门、肇庆)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进一步明确申请人应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证明:
   一、户籍在东莞的证明;
   二、单身职工提供在东莞近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且社保缴纳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同一法人单位;
   三、已婚职工提供配偶在东莞近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7月1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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