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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积金通〔2020〕9号 东莞市管公积金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及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东公积金通〔2020〕9号
  • 发文单位: 东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20-02-2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20-03-0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

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3月9日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和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业务规范如下:

一、临柜可受理各种证件类型的个人账户设立和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个人账户设立和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临柜办理可受理各种证件类型(包括不限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其中采用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联网核查等方式,核实职工个人信息的准确性,无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采用居民身份证以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应提供职工相关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缴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网上自助服务个人账户设立限于受理证件类型为居民身份证

缴存单位使用网上自助服务为职工开设个人账户的,只能使用证件类型为居民身份证办理,无需上传业务资料。业务提交后,系统自动与公安身份核验接口进行联网核查,核实职工个人信息的准确性。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7日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通〔2020〕9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及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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