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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0〕3号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3

  • 发文字号: 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0〕3号
  • 发文单位: 广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20-11-0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生效日期: 2020-11-04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就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疫情发生至今仍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已批准缓缴的单位除外),应于11月30日前办理补缴,补缴完成后,补缴月份视同连续缴存。自愿缴存人员参照执行。

   自2020年12月1日起,单位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恢复正常缴存或足额补缴有困难的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于11月30日前按规定申请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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