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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房金管〔2018〕92号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佛房金管〔2018〕92号
  • 发文单位: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08-3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18-09-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各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的规定,就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不得通过离职方式提取。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有关政策,离职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封存和转移。

二、租房提取。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起租首月起12个月内申报,超过12个月申报的,只能按申报当年(自然年)的1月份起计算提取额,以前的部分不作计提。

三、无房提取。申报提取当年度额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提取年度),不往前追溯。

四、加强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在外市购建住房等申报提取的,办理时限调整为7个工作日。

本通知从2018年9月1日开始执行。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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