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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 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3-03-1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3-03-1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近几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许多地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已达到8%。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个人费率尚未全部达到8%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尽快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级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到位,维护社会稳定。


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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